第21屆國家磐石獎-卓越中小企業-選拔表揚申請須知
一、依據:
本須知係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實施之「國家磐石獎—卓越中小企業選拔表揚作業要點」訂定。
二、目的:
中小企業為國家經濟磐石,為激勵中小企業升級及發展,選拔經營穩健殷實,在各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給予公開表揚。
三、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四、執行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五、參選資格: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計算基準:101年4月至102年3月之勞保平均人數)
(二)成立時間在5年(含)以上。(民國97年5月31日前成立者)
(三)最近3年(101、100、99)其中2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最近1年無累積虧損者。
(四)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註)曾獲本獎項者於5年內不得參選。
六、表揚名額:
表揚以12家企業為原則,惟實際當選家數由評審委員會議決議之。
七、參選方式:
參選者必須由工商及社會團體、金融及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輔導機構、政府機關或國家磐石獎聯誼會推薦,並填具推薦書方予受理。
八、報名應繳資料:
(一)自我檢核表。
(二)推薦書。(附表1-1、1-2)
(三)公司簡歷表。(附表2-1、2-2)
(四)企業經營績效說明書。(附表3)
(五)公司最近3年(101、100、99)之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股東權益變動表影印本),其中101年需完整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
(六)其他事蹟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七)公司登記資料影本、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董監事名冊影本。(以上資料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八)最近12個月(101年4月至102年3月)勞保局核發之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九)國稅局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
(十) 102年度1月至4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註: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廠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且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且電力容量、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未達2.25千瓦之小型製造業者免附。
※以上資料請檢送正本1份、影本6份及電子光碟1份(紙本請以A4規格、雙面印製且裝訂整齊)
※相關附表下載網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國家磐石獎官網 http://smeaward.moeasmea.gov.tw
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www.nasme.org.tw
※參選資料概不退件,由主辦單位統一銷毀。
※送件單位:國家磐石獎評審委員會
※送件地址:106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5號6樓
※聯絡電話: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02-23660812分機502 辛小姐 傳真:02-23697673
九、收件截止時間:
即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郵寄送件以郵戳日期為憑;親送或宅配則請於截止日前上班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30前送達。
十、評審:
(一)評審程序:評審分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進行
初 審:由具專業素養和代表性之學者專家擔任初審委員,同時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審,以計算出企業經營績效評估得分(佔70﹪),及財務狀況評估得分(佔30﹪),決定入圍複審企業。
複 審:由中小企業相關輔導單位之學者專家擔任複審委員,並從中推選數位委員代表就入圍複審企業進行實地訪審評核,依據入圍企業之書面資料及實地訪審結果,決定入圍決審企業。
決 審:由政府首長及工商企業領袖擔任決審委員,依據入圍決審企業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並決定得獎企業。
(二)評審標準:
1.企業經營績效評估:佔總分70﹪。
2.財務狀況:佔總分30﹪。
十一、頒獎表揚:
(一)頒獎典禮預計於本(102)年10月份舉行,將請政府高階首長頒獎,頒發獎座及證書。
(二)拜會政府首長以肯定當選企業之經營成就和政府對中小企業之重視。
(三)出版當選企業專輯。
(四)舉辦當選企業成功經驗發表會及實地觀摩,詳實介紹得獎企業成長、奮鬥歷程及經驗,以擴散企業成功模式。
十二、得獎企業之義務:
(一)得獎企業有配合提供印刷專輯、錄影專輯所需題材、發表企業經營成功經驗、參加得獎企業聯誼會、參與相關獎項廣宣等相關活動之義務。
(二)得獎企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未來辦理中小企業相關工作之需要,提供參訪或參與相關會議之義務。
(三)得獎企業若經查證有違反本辦法或不實陳述者,其獎座及證書應繳回主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