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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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委託單」及「技術服務報價單」經雙方簽章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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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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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報價單」依指定之範圍報價,成約後如工作項目或數量有變更,須雙方另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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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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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需與本院相關技服執行單位充分溝通本技服案內容,並瞭解本技服案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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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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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特此聲明其所提供之樣品,均為合法取得並有權委託本院進行檢測。因本條聲明之違反造成本院損害時,由委託人及所屬單位(委託單位)負責,本院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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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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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服案檢測報告委託人不得複製或作任何增刪修改。檢測報告無論正副本,均應加蓋檢測專用章,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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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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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委託服務項目、內容及執行方法對樣品進行檢測及相關技服工作。本案檢測報告僅供委託人參考,未經本院同意,委託人不得以之作為任何證明或廣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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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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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報價單生效之日起三年內,雙方及其相關人員非經對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報價金額交付或洩漏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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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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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所生的一切爭議及損害,以本案服務費用(不含稅)為本院賠償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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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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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未依約繳交服務費用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本院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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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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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於收到本案技服相關檢測報告後 14 日內完成驗收並將結果通知本院,若有疑問可提出申請覆檢,但費用須由委託單位負擔;但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本院驗收不合格者,視為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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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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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委託方式另訂契約外,技術服務報價單是雙方對本案最終且完整之技服內容說明。任何未記載於本報價單之事項或記載於其他文件而與技服內容說明有牴觸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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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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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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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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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所產出的資料、文件或報告,其智慧財產權歸本院所有。非經本院事前書面同意,委託人不得歪曲、割裂、竄改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其內容、形式或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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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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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所委託技服之產品,如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時,委託單位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院,本院之責任僅限於提供一切解決問題所必須之協助,但前述侵權行為係因歸責於本院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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