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育成中心進駐申請、審查程序
  (一)先期洽談
     1.企業、廠商聯繫本中心,查詢相關事項時,應先行瞭解其營業、研發項目是否符合本中心輔導領域,並充分說明育成作業內    容及申請資格,洽談進駐可行性。
     2.申請資格: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並於經濟部登錄之合法企業,或國內、外法人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進駐應備之文件表格
     1.申請書:由本中心提供
     2.經濟部商業司網站登錄資料:由申請企業自行下載。
     3.營運計畫書:由本中心提供。
     4.同意審查聲明書:由本中心提供。
  (三)書面審查
     受理申請後,20工作天內完成書面審查,包含文件查驗及書面技術審查。
     1.文件查驗:由本中心查驗申請進駐應備文件。
     2.書面技術審查:由本中心推動委員會遴請委員3-5名擔任審查委員,其中需含申請進駐園區薦派委員。
     3.書面審查未通過者,可於1個月內申請覆查。
  (四)進駐審查會議
     1.書面審查合格後,應於10工作天內召開進駐審查會議。本中心主任為召集人,書面技術審查委員為會議審查委員,申請人需
        出席簡報說明。
     2.	審查結果除當場公佈外,另由本中心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請企業。審查未通過者,申請文件不得要求退還,6個月內不得提出
        類似申請案。
  (五)合約簽訂
     申請企業應於收到通知後10工作天內,與本院簽訂營運輔導合約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七,逾期視為棄權。
  (六)進駐輔導
     進駐輔導期限以2年為期,如有展延需要,進駐企業應檢附營運計畫書,來函提出展延申請,經進駐審查會議通過者,得展延
     1期。